一、 适龄青年参军的经济待遇
(一)义务兵津贴
1.第一年:1050元/月*12月=12600元
2.第二年:1100元/月*12月=13200元
两年津贴共约258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还另有补助。
(二)义务兵家属优待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
2.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3.荔湾区两年共发放家属优待金46800元。
(三)进疆进藏补贴
对进疆、进藏等国家规定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基础上,荔湾区再给予20000元单独奖励。
(四)一次性退役金
1.义务兵和退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
2.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自主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一等功,增发15%;荣获二等功,增发10%;荣获三等功,增发5%)。
(五)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对于荔湾的义务兵,给予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两年义务兵荔湾区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约114000元。
(六)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1.士官住房公积金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转业、复员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服役期间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
2.士官享受住房补贴,采取“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基本补贴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地区补贴在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七)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
对荔湾区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且服役满2年的,硕(博)士毕业生每人5万元,本科毕业生每人4万元,专科毕业生每人2.5万元。
(八)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士兵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贴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服役期间,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退役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将医疗保险金转移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义务兵服役期间不缴费,退役时按统一标准乘服役年限计算,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二、退役士兵优待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微小企业,有限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担保要求。
(二)税费减免
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免收3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2.商贸企业和服务型、加工型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
3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上浮50%。
(三)政府安排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用人单位及时与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公务员等优惠
1.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工龄)
2.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安排)
3.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国有岗位)
4.全省每年至少安排400个基层公务员指标面向退役大学生单独招录。(单独招录)
(五)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六)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四优先”: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
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同等条件下,还可优先选改士官。
(一) 学费资助
1.国家在高校学生入伍时,一次性补偿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复学(入学)
1.保留学籍。应征入伍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2.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三)士兵提干
大学生士兵入伍后,符合军队有关规定要求的,经批准可直接提升为军官。
(四)专科升本科
从2020年起,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五)退役安置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将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公务员工作纳入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每年全省至少安排300名指标。
3.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4.每年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5.非广州户籍大学生落户广州:自2016年起,从我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新生、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完成学业且一年内被我市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接收的,可办理落户广州手续;从我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被我市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接收的,可办理落户广州手续。
6.对广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置,市、区两级统筹提供全市当年度接收安置人数30%的事业单位岗位指标;国有企业提供不低于全市当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策安置人数50%的岗位指标,其中,初级以上管理岗位达到所提供岗位总数的50%以上;市、区两级统筹提供全市当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策安置人数30%的机关后勤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政府雇员、辅助执法人员等财政支付工资的工勤辅助岗位指标。